劉承武除了是資深檢察官,也是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經常公開針貶公共事務,他的女兒劉忻怡外型出眾,是電視台主播。
對於社區糾紛,劉承武提告指稱當時管委會在開會,住戶許男卻擅自錄影,身為主席的他4度制止無效,許男仍繼續錄影,事後擅自將影片提供給《鏡週刊》報導,還受訪揭露他的姓名、家庭、職業、財務狀況及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觸犯《個資法》,另外,許男一邊錄影,一邊走到他面前50公分處,擋住他的視線,是以強暴手段妨害他跟與會人員對望的權利,涉犯《刑法》強制罪。
審理時,許男主張會議地點在社區交誼廳,是公開場合,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應無必要保護隱私權,「因為我們對於劉承武擔任主任委員處理事情的過程,以及他對於公共設施缺失與建商的協商有疑慮,讓身為住戶的我感到非常危險,怕這些公共設施就這樣隨便點交掉,該處理的缺失都沒有處理,為保障社區住戶的權益我才會錄影,且以當時情況,住戶已經沒有其他的方法阻止公共設施點交,只能透過公開影像引起輿論重視,以保障我們的財產,我沒違法」。
女兒是電視台主播
高院認為週刊記者早已聽聞劉承武的姓名、職業、女兒是電視台主播,而且這些資訊可上網輕易搜尋到,難以認定是許男將劉承武個資洩漏給記者,此外,報導內容主要是揭露該社區部分住戶質疑劉承武身為檢察官,在擔任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期間,有不當執行公共設施點交及擅自採購社區設備、出租外牆情形,許男錄影、受訪目的是希望社區公共事務引起輿論重視,保障住戶權益,因此在必要範圍內利用劉承武個人資料,並未違反《個資法》。
強制罪部分,法官認為許男雖站在劉承武面前,但該次會議是對全體住戶開放參與,許男當然有權出席會議並站在劉承武面前提出質疑,這行為對於劉男的妨礙很輕微,並不構成強制罪。
基於上述理由,高院今仍判許男無罪,其中《個資法》部分,劉承武可上訴,但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的「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等要件,而強制罪部分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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