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去年3月8日凌晨3點多,開著計程車在東區餐酒館「Bar.Tender」外搭載女乘客正妹,正妹因喝多了,連話都說不清楚,張男見狀認為有機可趁,隨即開到唯客樂飯店,帶正妹開房間。

到了清晨5點多,張男動手脫去正妹衣物,並用手指性侵,正妹因下體疼痛驚醒,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身旁還有陌生男子嚇壞,趕緊藉口要沐浴,躲進廁所向友人求救,友人協助報案後,警方到場,正妹才順利獲救。

法院審理時,張男坦承犯行,並稱有意願和解,但因經濟不佳,沒有能力賠償,法官認為張男行為已嚴重影響正妹身心狀況,審酌他國中畢業、經濟狀況不佳,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2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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