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朱女2006年起擔任游男看護,後來同居,游男也會帶朱女參與社團活動,朱女自稱「游太太」,對外不避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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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游男稱「不想留給兒女」,請律師撰寫約定書,隔月15日在病榻前簽字,授權朱女領走存款並將不動產移轉至朱女名下;隔天朱女到農會解除游男4千多萬元定存,轉入自己帳戶。

農會認為有異,跑到醫院確認游男狀況,要求朱女將這筆定存又匯回游男帳戶,游家屬認為朱女先前就曾取走郵局及其他銀行存款共1400餘萬元,懷疑朱女趁游男癌末意識不清盜領,提告詐欺和偽造文書。

一、二審均認定朱姓女子未經游男授權盜領游男定存,否則不會在農會發現又將巨款匯回,依偽造文書罪判刑二年;至於取走郵局、銀行1400萬元部分,判無罪。

案經最高法院撤銷有罪部分,更一審時,農會幹部在法院作證說,前往醫院探望游男時,游躺在床上,眼睛閉著,問游男有無委託被告將定存解約的錢存入被告戶頭,游沒有回答,只有一直點頭,也有笑笑著看著她們。醫師也說,游當天至少還能有一些正確的回應,講話會比較遲緩,意識狀態雖然沒有到正常人那麼清楚,但一些反應活動、回答應該都是OK。醫師也未依子女要求開立無自制能力及意識不清診斷書,本於「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改判朱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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