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24歲的朱男提告指稱,他若沒受傷順利結訓,就能正式任用為消防人員,起薪4萬7000元,但因「人形蜈蚣」意外,衛生福利部認定他受到重大創傷,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經過2次手術至今不能跑、跳、快走,走路會跛腳,左側肢體無冷熱知覺及痛覺、右側肢體運用障礙,無法準確握筆寫字,目前在工程公司當技術員,月薪只有2萬5000元,因此向消防署求償工作損失及勞動力減損、看護費、精神損失共660萬餘元。

消防署反指學員隱瞞病情

審理時,消防署強調面對災害時,消防人員身上需背負重達20多公斤裝備在火場裡穿梭,甚至再揹一個癱軟的人爬樓梯、快跑,爭取時間搶救人命,體力大量耗損,必須接受高強度訓練、培養團隊精神,才能應付各種型態災害,為了鍛練協調性、負重能力及前臂、背部肌耐力,才會利用課外時間加強體能訓練,包括堆疊訓練在內。

消防署還主張,堆疊訓練每次約1至2分鐘換手操作,學員可以暫時休息,合乎比例原則,且朱男在受訓前曾因脊椎不適去看中醫,剛受訓做俯地挺身就撐不太起來,向同學表示肩膀「超級無敵痛」不能轉動、雙腳無力走路一跛一跛的,連脖子都不太能轉,可見朱男在堆疊訓練前早就出現肩頸、手、腳酸痛、無力,症狀非常嚴重,並非堆疊訓練造成他頸椎受傷,他本來就罹患「老年性骨質疏鬆症」、骨刺以及頸椎退化疾患,有氣喘、急性支氣管炎、上呼吸道感染、噁心、胸悶、胸痛等病史,卻在「健康問卷」中故意填載不實内容,刻意隱瞞病情繼續操練,屬於重大違規,不應要求消防署賠償。

班長證稱堆疊訓練不恰當

法官傳喚其他學員作證,他們證稱:「堆疊過程中,操到後面有聽到一些學員有在哀嚎,我認為堆疊動作很危險。」、「很多同學都上肢無力以至於直接墜落地面,隔天也有不少同學橫紋肌溶解,住院觀察好幾天,我認為堆疊動作很危險。」、「堆疊動作非常危險,堆疊過程中造成下背腰椎不適。」

甚至連當時實施訓練的教育班長也證稱:「我認為堆疊、彎腰爬柏油路等體適能訓練,並非科學性操作,加上學員體能參差不齊,部分學員可能適應不良或難以負荷,這部分我認為不太恰當,應尋求更適合的操作,例如TABATA(間歇訓練)、核心肌群、徒手健身等。」

法官依據相關事證,認為消防署實施堆疊訓練有過失,與朱男受傷有因果關係,且訓練計畫中的「消防體適能訓練課程」並未包含堆疊訓練,雖然課外時間加強訓練並無不當,但堆疊訓練的強度及危險性與強化體能目標相較,逾越比例原則,計算朱男的工作、精神各項損失後,北院判消防署要賠償朱男496萬3696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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