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芳萱指出,檢警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一定要有足夠充分理由,畢竟這是侵害隱私權的一種強制處分,依照已經曝光的案情來看,北檢搜索黃子佼住處、工作室,原因應該是被害人提出的事證需要補強,例如當時拍攝的裸照,被害人手裡不一定有,所以檢警要從黃子佼這邊取得罪證,或者是被害人有提出當時雙方對話記錄,這也需要與黃男手機裡的記錄比對。

另外,廖芳萱分析,10年來黃子佼的手機、筆電應該都已經更換過,雖然他有可能仍將裸照存在目前使用的3C產品裡面,不過,檢警偵辦類似案件都知道,有些人會刪除手機、筆電裡的照片,但仍珍藏在雲端,所以檢警今天訊問時,可能會要求黃男說出雲端帳號密碼,以便清查。

至於黃子佼涉嫌拍17歲少女裸照的罪責,廖芳萱說:「跟炎亞綸案一樣,涉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若行為在2017年11月29日修法前,依舊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黃男涉嫌要第2名指控他的被害女子擺出做愛姿勢拍照、扶下體,則涉犯強制猥褻罪,也是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爆拍裸照拿公仔入鏡

黃子佼被踢爆10多年前對一名17歲少女親吻,黃男道歉後,她答應去探班,卻在酒店房間遭黃男說服脫掉上衣拍照,供藝術展使用,「他拿出小小的綠色人形公仔(長得很像小軍人),然後就像是拍景觀照那樣,讓我相信那是藝術,但我當下後悔及害怕的情緒控制不住,眼淚也控制不住」,而黃男在她嚇哭時繼續拍照,還說:「妳流淚的時候也很美。」

另名女子指稱2013年她還在念大學時,黃子佼找她拍攝主題為「人魚」的展覽照,要求她背面全裸,但黃男卻要她做出性愛舉動,甚至脫下自己的衣服躺在地上,要女子把他當成「假人」,坐在他身上互動,「我當下覺得太展開不願意,但也不知道怎麼拒絕,頭已經洗一半」、「我照著他指令的動作,扶他下面,假裝舔他(沒碰到),還坐在他上面,把他下面壓著不要碰到我,全程過程他都在拍照,拍我跟他的假做愛畫面」,事後黃男給她2000元,讓她覺得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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