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沂在臉書發文表示,這在法律上叫「附負擔的贈與」:我送你東西,你承諾幫我做事。假設行天宮沒有按照承諾去照顧老翁,老翁有權利撤銷贈與,但這個權利是在老翁身上,老翁女兒沒有任何權利。
她指出,因為老翁在完成贈與行為時,有「完全行為能力」,是出於自主意志做這件事,家人也沒有對他聲請輔助宣告,所以女兒事後出來主張他失智是沒用的。她進一步解釋,除非贈與當時就有因為失智,有申請輔助宣告,是限制行為或無行為能力人,才能主張贈與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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