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網紅耀樂昨出面控訴驚爆16歲時曾與炎亞綸交往,但他的「第一次」發生在2018年,炎亞綸違反他的意願「生殖器放入我身體裡」,他驚醒拒絕,仍不敵他的力量及身材,完事後也一直在催眠自己,幫他「合理化」這樣的行為。

他並控訴炎亞綸常趁他不注意拿手機偷拍性愛片,結果影片在2018年外流,「你還跟別人說,我如果出來選擇爆料的話,你當時要請黑道解決我⋯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以上全部都有對話紀錄跟證據」。士林地檢署昨已剪報分案偵辦,究竟炎亞綸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廖芳萱答:

若相關指控屬實,炎亞綸不顧對方感受執意進入的部分,已涉性侵,性侵16歲未成年者,刑度為3到10年,且依法可加重其刑1/2,最重可判15年。

至於拍攝未成年人性光碟的行徑,恐渉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的「拍攝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可處1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2017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或播送未成年人性影像,另涉同法第38條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在2017年11月29日前,依舊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偷拍行為構成《刑法》第315-1條「竊錄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恐嚇部分依《刑法》第305條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這2罪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再加重其刑1/2。

此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可獨立提起告訴,不一定要由被害人提告。(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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