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告訴法官,買家一直詢問為何沒有收到手錶,他急得數度催促萊爾富查明原因、找回手錶,萊爾富竟回覆實在找不到,而且說不出遺失原因,然後萊爾富告訴他每筆寄件單的賠償責任上限為2萬元,隨即透過蝦皮購物平台賠款2萬元到他的帳戶,但他不滿的是「萊爾富賠償上限條款顯示在門市Life-ET事務機操作系統介面的右側拉桿最下方,文字也沒有特別清晰強調,一般人根本無從注意,我既然不知道這個條款,萊爾富就應該為手錶遺失負全額賠償責任」。
萊爾富託運賠償上限2萬元
審理時,萊爾富主張在官網以及Life-ET多媒體事務機都有公告「萊爾富店到店託運條款說明、賠償條款」,陳男寄送商品過程中,必須先在Life-ET多媒體事務機上面點選「同意」相關條款,才能填寫表單、取得寄貨單,可見他已同意遵守賠償責任上限的規定。
萊爾富還主張,假設陳男託運的確實是要價6萬多元的手錶,他明知自己寄送高單價商品,仍選擇以萊爾富較低的運費運送,自已應承擔風險,不能歸責於萊爾富,而且萊爾富已透過蝦皮平台賠償2萬元,陳男沒有理由再請求賠償。
法官勘驗相關條款,認為並無任何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地方,陳男既然選擇透過萊爾富運送,表示他願意接受2萬元賠償上限的拘束,何況託運人陳男有義務告知運送人萊爾富有關貴重物品內容及價值,陳男如果據實告知,萊爾富依據相關規範可以拒絕運送,總之,陳男透過萊爾富寄送價值超過2萬元的物品,物品遺失所產生的價差風險,須由陳男自行承擔,因此判決萊爾富不用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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