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指出,8人均是經醫師診斷患有精神疾病而安排住院,且各醫院對住院都有診斷標準及程序,例如花蓮慈濟醫院,需先由醫院精神科醫學部醫師於門診評估,需符合條件且有意願試行,再經社工、心理師、職能治療師、醫療團隊評估、評鑑,符合者才會安排入住。

對於檢方主張8人是偽裝罹患精神病,讓醫生誤判,但法官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張婦一家造假「持續憂鬱、焦慮、失眠、有自殺念頭」或有誇大等情形,且從病歷、護理記錄記載,可知一家人住院期間,確實有情緒低落、煩躁,張婦甚至因擔心外出時情緒不穩,主動要求領取止痛藥及情緒穩定劑等情形。

至於張婦曾被醫師要求辦理出院,還被控多次向醫院請假外出,與親友去吃麥當勞、洗頭髮、幫母親慶生、喝酒、去鯉魚潭遊玩、唱卡拉OK,在住院期間吃喝玩樂詐保的部分,法院認為,張婦是因與院外人士有私人糾紛,當天2人在院內影響到其他病患,才會被要求辦理出院,並非醫師認為她不需要住院治療,或是裝病、誇大病情。

法官也說明,張婦請假外出是經醫師評估及開立醫囑、簽章,並填寫請假醫囑與護理衛教指導紀錄,且根據醫師證詞,可知病患住院期間是否請假頻繁,與是否裝病沒有必然關聯,且提供病患脫離壓力來源的環境本來就有助改善病況,因此不能以張婦頻繁請假外出,或曾有情緒平穩、笑容、表情愉悅等狀況,就認為她誇大病情。

法官指出,全案雖是有人檢舉張婦等人裝病詐保,但檢舉人並非專業醫療人員,對張婦等人實際病情毫不知情,僅是對「外表看起來好好的卻住院、住院就有錢領」感到懷疑,希望員警介入調查,不能因此認定張婦等人為了詐保而裝病住院。

此外,縱使張婦女兒曾提及自己「沒真的生病」、張婦小姑曾認罪裝病詐保,但法官認為,精神病患缺乏病識感,不少病患會認為自己沒有生病,也不需要治療,且她們都經醫師評估鑑定罹病,此外,精神疾病有家族遺傳因素,精神病患家族中,可能會有很多人罹患精神疾病就診治療情形,不能因為他們家族都罹病請領保險,就認定他們裝病詐保,因此全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定,張女長期失業在家,無意間得知可詐領保險費的訊息,陸續向中國人壽等9家保險公司投保,2008年10月開始,她先前往花蓮慈濟醫院精神科看診,告訴醫師因沒有工作賺錢養小孩,每天都很憂鬱,缺乏動力焦慮、失眠、有自殺念頭,醫師診斷為情感性精神病,怕她輕生,趕緊安排住院,但張女住院後,耐不住住院無聊的生活,多次請親友協助向醫院請假外出,然後再與親友去吃麥當勞、洗頭髮、幫母親慶生、喝酒、去鯉魚潭遊玩、唱卡拉OK、探視母親,成功向2家保險公司詐領7萬6219元保費,也讓健保署支出4萬4781元醫療費。

張女有了成功經驗後,開始以同樣手法前往多家醫院精神科就診,更找來女兒、丈夫一起加入詐保行列,不僅如此,還將訊息告訴丈夫的胞妹,二姊、二姊夫,三姊、三姊夫,8個人一起裝憂鬱、想自殺,住院後再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費,從2008年開始至2019年為止,不法獲利高達5570萬2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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