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表示,張男是她的客人,接傳播時僅在KTV碰過一次面,事發當天因張男喝醉一直盧她、叫她坐計程車送張男回家。抵達目的地後,小美先把包包放在計程車上,還叫計程車司機等一下,接著便下車幫張男開門,不料對方竟把她推進門內樓梯間性侵。事後,司機見小美上車後淚流不止驚覺情況有異,才趕緊載她去報警、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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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指稱,當天看小美再次回到車上「臉臭臭的」,且見她衣服有點亂,沒過多久小美便哭訴遭到性侵,還打電話給朋友、越哭越激動地說要報案。另一方面,小美的摯友也表示,他在事發凌晨接到小美的來電,她於電話中崩潰痛哭,激動稱「客人硬把她拉到門後性侵她」,且一直說道「她很害怕」,甚至高度緊張、一直發抖,就連案發後小美也變得很傷心、憂鬱,只要提起這件事就會很難過。
對此,張男卻始終否認有性侵犯行,不僅辯稱「我跟小美是合意性行為,我沒有壓制小美,她可以自由離開,小美還陪我上樓換衣服,司機也沒有聽到小美呼救」等語,其辯護人更指稱小花在警詢時,曾控張男在她的肛門內射精,但鑑定報告卻未在小美的肛門處檢驗出張男DNA,可見小美陳述實屬誇大不實。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確認小美傷勢,包括警方曾在她的左手掌、手腕處發現多處紅腫、瘀青,與她證稱「撞到樓梯把手,被張男脫衣服掙扎時,手臂受有瘀青」、「張男抓我的手不讓我離開」描述一致,同時也有醫院開立的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可參。按一般經驗法則,若小美與張男為合意性交,在小美配合張男動作的情性下,應不致身體受有傷勢。
另外,針對張男律師聲稱,小美的肛門未檢出張男DNA一事。法官指出,小美在其內褲及陰道深處皆有發現張男的精子細胞,雖未在其肛門採集到精子細胞,卻有檢驗出張男的DNA;至於小美於警詢稱「張男在肛門射精」,卻於偵訊時稱「張男在陰道射精」,縱然她有供述不一致的情形,但小美也坦言因事發當下「太慌張」,未能明確回想被害細節、精準陳述具體情形,才偶然誤稱張男的射精部位為肛門內,並無違背常理。
法官審酌張男為逞一己私慾,無視小美反對、掙扎等舉動仍加以性侵,嚴重侵犯小美身體自主權及性自主權,對她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影響;加上張男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有反省之意,兼衡張男曾有前科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小美造成之影響,且未與小美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損失等情狀,依犯強制性交罪嫌,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8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