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應考量事由已經持續多久,也就是說,如果夫妻失和的主因已經存在很多年,雙方其實都沒有維繫婚姻的意願,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仍限制「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就有違《憲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應從今天開始2年內修正《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果超過2年還沒修正,法院裁判離婚案時,應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妥適作出裁判。
至於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多久,過失較重的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大法官指出應由立法機關酌定。
《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的離婚10要件包括夫妻一方與他人合意性交、有虐待行為而無法共同居住、對配偶的直系親屬(父母、孩子)虐待,或者被親屬虐待,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以及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或配偶罹患不治之症、重大不治的精神疾病,另外,配偶生死不明超過3年、蓄意犯罪被判刑6月以上、重婚,另一方也可請求離婚。
出現爭議的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官朱政坤審理多件離婚案,認為有些民眾因為各種情況下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變成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並無意義,因此聲請釋憲,強調人民有選擇終止婚姻關係的自由。
另有方姓、高姓人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合併審理,其中方男出軌和小三定居香港,已生下3名子女,他打官司要跟結婚50年的妻子離婚,但妻子不願意,指他出軌造成婚姻破裂,法官認為方男是「可歸責的一方」,判決駁回他的離婚訴求,高姓男子也是因為出軌想離婚,被判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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