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6月25日凌晨,張、簡2人當天都背著黑色的包包,前往台北市南京東路5段251巷,拿著噴漆及麥克筆在某棟建物2樓的外牆塗鴉,附近居民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市松山警分局松山派出所獲報後立即前往現場,發現2人正站在1樓的屋頂,警員要2人立即下來,當時2人雙手手指、衣著均沾有噴漆顏料,認為2人嫌疑重大,將他們帶回派出所。

清晨5點多,2人離開派出所時,對於被警察帶回派出所相當不爽,竟然又拿出立可白,朝8輛停放在一旁的8輛警用摩托車亂塗鴉,甚至在附近的牆壁及公用木椅上,用立可白寫下「FUCK」、「FUCK PO」、「FUCK POLICE」,然後揚長而去。警方發現後調閱監視畫面,發現又是這2名亂塗鴉的男子所為,認為他這次涉犯《刑法》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罪,函送北檢偵辧。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附近牆壁及木椅遭塗鴉的部分,並非移送單位的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的物品,至於警方機車上遭到立可白塗鴉的部分,警方事後也已清洗乾淨,並未達到不堪使用,因此認為與《刑法》138條的構成要件不符,處分不起訴。

至於2人半夜拿噴漆亂塗鴉的部分,警方則以違反《社維法》各裁處罰鍰3000元,張男不服向法院聲明異議,認為當天他只是去現場拍照,並沒有噴漆,對於警察的裁罰不服。

但台北地院從當天的目擊者、現場監視畫面、警用秘錄器拍攝的畫面,警員職務報告、扣押筆錄及物品,及現場遭噴漆塗鴉牆面照片,認為張男所辯尚難採認,因此認為張男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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