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教授2017年8月不再續任教評中心主任,理應要歸還教評中心教育資料組辦公室,但她卻以承接教育部計畫為由長期佔用,校方認為女教授接手的計畫與教評中心業務無關,多次發函、開協商會議要求歸還,她仍不讓步,直到校方提告要求返還辦公室,女教授才歸還。

校方不滿女教授無權占用辦公室長達3年3個月又9天時間,對她提起返還不當得利告訴,並以土地公告地價與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向女教授追討553萬290元。

女教授則抗辯,辦公室的地址與學校提出的土地謄本差2號,無法證明學校是辦公室的管理機關,無權提起告訴,並稱校方可抽10%計劃經費,當成行政管理費,校方沒有受到損害,她還說,自己是為了履行教育部的計畫使用辦公室,並沒有無權佔用,且計畫涉及資安,不能任意遷移。

法官依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校區配置圖,認定校方是建物的管理機關,而女教授承接的計畫和教評中心沒有關聯,純屬個人研究計畫,無權佔用辦公室,且從她後來歸還辦公室可見,並沒有不能任意搬遷問題,其辯詞自相矛盾,判女教授要付校方553萬29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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