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爆超過6次

受害男孩告訴法官,他從國一開始被教練侵犯,「教練來我家載我去練球、比賽,途中會先去他家,對我打手槍跟口交」,他並說被教練壓著打手槍,教練甚至還吞精超過10次。

男孩還說:「第一次我想說都是男生,應該沒關係,當時我不知道這樣是不正常的,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後來他就用手機放A片給我看,脫我的褲子用手幫我自慰,自慰2、3次後,開始用他的嘴巴含住我的生殖器,口交應該有5、6次以上。」

教練辯稱非公務員

檢方偵辦這件加重強制性交、猥褻案,原本以事證不足將教練不起訴,男孩家長提起再議成功,檢方重新偵辦才將狼教練起訴,現由一審審理中。

國賠案的進度較快,教練辯稱沒有對男孩做這些淫亂的事情,還說自己的正職是體育用品社員工,他在該國中羽球社指導學生沒有領薪水,不算公務員,並非國賠案索償的對象,而且男孩指控的事發地點都在校外,跟學校無關,自己跟國家賠償扯不上邊。

校方則主張這名教練只在社團活動期間與學生切磋球技,學生參加校外比賽時,他才掛名羽球教練,學校沒有發聘書、津貼,屬於義務性無給職,不算《國家賠償法》所稱「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教練的行為與校方無關,何況教練都是在假日取得男孩父母同意,才將他帶去住處性侵,並非在學校上課時間,校方根本無從監督,因此沒有賠償責任。

但法官認為狼教練在學校團體活動課時間教導學生打球,並為校方挑選選手,學校老師甚至會幫學生請假,好讓學生接受教練指導,因此教練是代表國家從事教育活動,屬於《國家賠償法》規範的公務員。

向同學訴苦「被教練吹喇叭」

至於教練究竟有沒有性侵男孩,法官除了參酌男孩的指控內容,也傳喚他的2名同學作證,同學們證稱男孩曾訴苦:「教練載我去他家玩電腦,玩完電腦就突然被教練吹喇叭。」且在校內練球時,男孩會躲著教練,似乎很害怕。

依據相關事證,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教練在不違反男孩意願情形下,幫他打手槍及口交,當時男孩未滿14歲,法律上沒有同意發生性行為的能力,教練侵害他的貞操權及性自主決定權,與學校都要負國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教練、校方連帶賠償男孩40萬元、父母各20萬元,一共80萬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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