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恩爸今發聲明表示,檢方以「分層負責」為由不起訴侯友宜等人,認為他們並非第一線執勤人員,這個認定使得新北市府相關局處首長因此卸責,他感到十分失望,恩恩爸強調,監察院先前公布的調查報告,已經明確認定新北市府有重大疏失,但新北市府至今卻從未承認錯誤,消極態度令人心寒,因此他決定聲請刑事再議,希望透過刑事偵查程序,與正在進行中的國賠訴訟併進,將恩恩案被隱藏的真相公諸於世,恩恩爸並呼籲新北市府不要再閃躲卸責,承擔應負的責任。
偵查階段無法請律師
至於聲請再議的理由,恩恩爸委任律師王妙華指出,檢方在偵查程序中都以「證人」身分傳喚恩恩爸,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無權委請律師陪同出庭,只能在面對檢方訊問時,被動回答檢方提問,導致恩恩爸毫無機會透過律師向檢方完整陳述法律上主張。
王妙華律師強調,雖然恩恩爸並非本案的初始告訴人,但是當檢方將恩恩爸列為告訴人後,恩恩爸依法有權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不料檢方將恩恩爸列為告訴人後就逕自結案,並未給予恩恩爸委任代理人的機會,違法剝奪恩恩爸的訴訟程序利益,因此,恩恩爸迫於刑事程序規定,必須聲請再議,否則就沒有機會在刑事程序中提出主張。
檢認侯友宜無刑責
新北地檢署日前不起訴侯友宜等人的理由,包括恩恩的送醫過程基於分層負責,實際處理者為第一線值勤人員,並非侯友宜等人,而消防局指揮中心各類案件標準作業程序及 COVID-19疑似或確診病人處理流程圖,是由消防局救災指揮中心主任李宇松決行,並無事證證明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事先參與規劃或設計送醫流程,相關政策或行政法令制訂、送醫流程規劃、相關人力或物力配置,縱有不夠周延或全面,屬於有無行政或政治責任的問題,不宜處以刑責。
至於恩恩若能提早送醫或中和衛生所人員當時有接聽電話,是否就能避免恩恩死亡,檢察官認為缺乏事證,無法認定制度設計或送醫遲誤,與恩恩死亡有《刑法》所稱「相當因果關係」,因此難以認定侯友宜、黃德清及陳潤秋應負過失致死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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