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可決定哪些事
國民法官法庭由6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組成,另有1至4位備位國民法官候補,工作內容包含參與審判、評議、判決,不僅可以檢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提出的證據,聽取檢察官、辯護人、被告的證詞及辯論外,也能與職業法官一起討論,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以及刑責多重。
若要判被告有罪,需有6票以上同意,且國民法官和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至於判決有罪的量刑,則要有5票以上同意,若要判處死刑,則必須要有6票以上同意,且其中1票需為職業法官所投下,才能做出死刑判決。
國民法官遴選條件
國民法官的基本條件,必須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的國民,透過隨機抽選並經選任程序,抽選出6名「國民法官」與3名法官一起審判,另抽出1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候補。
至於遴選方式則分為3個階段,在前1年的9月1日前,法院會估算隔年所需的國民法官人數,並通知轄區地方政府,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國民中,「隨機抽選」一定人數,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提供給法院。
接著由地方法院組成的「審核小組」進一步審查,排除不具資格的人後,製作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法院會寄送通知給列入「複選名冊」的備選國民法官,告知明年有機會被抽選為國民法官。
而目前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出爐後,就進入第二階段,法院會從「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並在選任前30天寄送通知單、調查表、制度概要說明書等資料,通知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的時間,以及說明國民法官應注意相關事項,如權利、義務、違反義務的處罰等。
進行選任程序當天,法院、檢察官、辯護人會依調查結果表,詢問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排除不符條件或有權拒絕選任資格的人數,此外,辯護人與檢察官也有權不檢附理由,提出不選任國民法官的名單,最後才會隨機抽選出6位國民法官,和3名職業法官一起審理案件,同時選出1至4位備位國民法官。
而參加選任程序除要到場接受法官、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也要填寫國民法官調查表,但若將不實資訊填寫於調查表、選任期日時拒絕陳述,或沒有正當理由缺席,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
國民法官不能做這些事
若進一步被挑選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也必須履行義務,凡是拒絕宣誓、妨害訴訟程序,或在審判時不到場、拒絕履行職務者,也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參與審判後若洩漏評議秘密,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洩漏職務上知道的秘密,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不能藉由職務收賄或取得不當利益,若違反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反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行賄者也會吃上官司,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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