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偉提告指稱,裴祥泉生前跟他合作拍了8部電影,片酬共1000萬港幣由裴男暫時保管,後來裴男於1999年向他商借這1000萬港幣,折合台幣約4000萬元,裴男雖簽了借據、本票但一直沒還錢,2003年3月裴男重新簽立借據與本票,載明須償還他港幣1425萬元,折合台幣約5700萬元,但直到過世都沒還。
此案審理時,裴祥泉的3名弟弟、妹妹主張哥哥過世3年後,曾志偉才提告討錢,不符常情,且曾男自稱曾經2次來台灣與哥哥對帳,但曾男所說的2次日期都沒有入境台灣的記錄,可見曾男主張的債權是子虛烏有。
法官認為曾志偉提出的借據雖記載裴祥泉「須償還曾志偉先生『應付帳款』共港幣1425萬圓整」,調查局鑑定筆跡也確認是裴男所寫,但上面沒註明裴男須還錢的原因,無法證明是借貸關係。
此外,曾男主張他將演出8部電影的酬勞委託裴男代收,之後改為借給裴男,但曾男沒舉證是哪8部電影、個別酬勞金額多少,也無法證明真的借給裴男5700萬元,因此一審去年3月判曾志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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