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7月某日的夜晚,1名年輕貌美的女子到台北市萬華區一家7-ELEVEN門市內操作ibon,在過程中她突然發現背後有黏黏的東西,她立即轉身察看,但沒有見到有人在她的身後。等到操作完成離開小七時,女子向左走了幾步後又折返經過小七的門口走向另一方,就在她經過小七門口時,又覺得背後沾到黏黏的東西。
此時1名好心的路人上前告訴女子,有1名行跡可疑的男子在跟蹤她,在她背後丟東西,問她要不要報警,女子才恍然大悟2次黏黏的東西是那名男子所為,立即報警處理,警方獲報後查出是1名年輕的黎姓男子所為,女子懷疑黎男甩口水在她身上,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對黎男提出性騷擾的申訴,另外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
針對性騷擾的申訴,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原本對這個事件評議後,做出性騷擾成立的決定,黎男不服提出再申訴,最後委員會評議後決議性騷擾不成立。
就妨害名譽的部分,黎男到案後否認犯罪,辯稱當天他在吃水梨,因為水梨多汁讓手很黏,在經過小七時,想進去看看有沒有水可以清洗,但繞了半天後沒有發現才又離開,他在過程中,因為手太黏覺得不舒服有甩手的動作,但絕非是針對女子。
檢察官為了還原事件經過,勘驗小七的監視畫面,發現黎男一進到店裡就走到貨架旁邊滑手機,但他的眼神則一直在瞄著在操作ibon的女子,等到女子離開小七後,黎男雖然沒有立即跟出去,但當她再回頭經過小七門口時,黎男恰巧也離開小七,這與黎男所說是進超商找水洗手的情形不相符。另外女子2度感覺背部有黏黏的東西前,黎男都有一個動作,就是拿掉口罩再用手去抹嘴巴,然後再甩手。
雖然黎男的行跡真的很可疑,但實在無法確認黎男甩手的動作是針對女子所為,檢察官最後認為黎男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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