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何男於2019年3月到台中市租屋居住,認識住在隔壁的1對夫妻,夫妻倆因工作忙碌,經常將7歲女兒交由何男照顧。2020年2月12日至17日,該對夫妻前往台北,再度將女兒託付的何男,何男則以女童家中空間不足為由,將女童帶回自己的租屋處同睡,竟趁她準備洗澡之際,對她性侵得逞。
女童不敢告訴父母,同年3月4日,女童父母再將她交由何男照顧,何男又將女童壓制在床上,不顧她手腳掙扎表示抗拒,不斷以嘴親吻其頸部,並在她頸部留下咬痕。
隔天上午,女童上學時,父母看到她頸部被「種草莓」,當下追問原因後,女童原本一直哭,父母安慰說「妳慢慢講沒有關係,把妳發生的事情都講出來」,女童這才說出自己被性侵的過程。父母沒想到自己信任的鄰居竟是惡狼,害女兒慘遭摧殘,自責不已,立即帶著女兒向警方報案。
何男否認性侵女童,辯稱2020年3月4日晚間係與女童玩吸血鬼遊戲,才會用用嘴巴吸女童的脖子,他有跟女童說這樣子不行,但女童說沒關係。
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女童能明確描述被性侵的細節,指稱何男「把雞雞插進我尿尿的地方」,出庭作證時面對檢察官詢問,表示感到很噁心,不斷低頭、搖頭,不願陳述,聽到何男聲音也有害怕的反應。
法官認為,女童若非切身經歷上開性侵害事實,當不致在事隔將近3年後,仍舊無法釋懷,以致產生躲避、噁心等情緒反應,因而認定何男犯行明確,分別依加重強性交罪、加重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8年、3年6月,應執行10年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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