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樓上住了一名惱人鄰居,精神狀況不太穩定,常常宣稱頂樓水塔漏水害她家淹水,某天晚餐時間甚至跑到頂樓把水塔的總開關關掉,讓整棟樓的人都沒水,有的人煮飯煮到一半、也有人洗澡洗到一半跳腳。我們上樓把總開關打開後,沒多久他又偷偷把開關關掉,一個晚上開開關關約5次,大家跑上跑下,於是請他的家人帶她回家,家人也不甩,造成整棟樓困擾。我們氣到報警,警察來卻只是簡單做個紀錄就離開,想請問難道沒有辦法對他和他的家人提告嗎?
律師吳承祐答:
俗話說千金買屋,萬金買鄰,目前我國因人口高度集中都市,集合住宅是都市主流建築形式,若鄰居屬問題人物將大大影響生活品質。依讀者來函所述,問題鄰居會關閉水塔總開關造成全棟住戶無水可用,首先針對刑事責任,可考慮問題鄰居是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強制罪的構成要件,是有對人或對物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先。問題鄰居關水塔之行為,因其侵害較輕微,是否構成強制罪有模糊空間。過去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771號刑事判決曾認定,以丟棄他人鞋子且關水塔之手段逼迫他人出面,構成強制罪,不過若僅有單次關水塔行為,尚在模糊地帶,但若次數已高達五次,且無任何正當理由,問題鄰居極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就民事責任,為解決惡鄰問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和同條第3款規定,若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本案可考慮以該規定處理,因該條文構成要件以違反法令或規約為前提,且須情節重大。
而此種訴訟類型因具有強制搬遷之效果,對於人民財產權產生重大干預,故法院會特別注重構成要件是否被滿足,也因此建議讀者先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將問題鄰居各種惱人作為正式列入規約禁止事項內,以滿足前提要件,其後如鄰居再次違反規約禁止事項,應由管委會出面寄發正式函文,促請該名問題鄰居改善,若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則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3項規定訴請法院強制該名問題鄰居搬離。
不過這裡需要特別注意,因法條以「違反規約情節重大」作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是否情節重大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較有模糊空間。律師建議管委會於該問題鄰居每次有脫序行為時,都須寄發正式函文,並考慮在公共空間裝設攝影機以便蒐證;此外,雖法規是以三個月為門檻,但可考慮稍微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門檻後再正式提出訴訟,盡量凸顯問題嚴重性再起訴,以確保一舉達成目標。
若法院判決管委會勝訴後,三個月內該問題鄰居仍未將房屋移轉登記,則可申請由法院透過法拍程序拍賣強制問題鄰居出售房屋,以終局解決問題。(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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