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為釐清吳妻的狀況,傳喚已成年的大女兒作證,女兒說:「父親搬出去的原因是母親精神上與一般人有異,會做出讓人難以理解的事情,有次她來我學校,卻什麼都沒有做,就站在那邊,我覺得母親變成另一個人格,是因為她個性落差非常大,原本溫柔的人突然變成兇巴巴的人。」

女兒證稱媽媽異於常人

女兒還說,有次一家人出遊,她喝完飲料把空塑膠瓶遞給母親,母親搖下車窗要將空瓶丟出去,那時在高速公路上,父親有阻止母親並將車窗搖上,但母親仍然將車窗搖下,把塑膠瓶丟出去,事後爸媽有吵架,吵蠻大聲的。

雖然女兒也證稱母親疑有雙重人格、情緒起伏大、曾在高速公路隨意丟棄垃圾,但法官認為這些事情沒有嚴重到無法共同經營婚姻,且吳妻出庭時精神狀況還算良好,雖然有答非所問、文不對題的情況,但可能次因為面對離婚訴訟壓力,徬徨失措,心神不寧,所以偶爾會顧左右而言他、無法針對問題對焦,至於吳妻是否有人格異常、精神疾患或情緒障礙,吳男並未提出診斷證明,法院不能僅憑女兒的證詞,就認定吳妻確有雙重人格或行事作風異於常人,導致無法共同經營婚姻生活。

法官闡述婚姻真諦

法官認為吳男為了傳宗接代,經由婚姻仲介方式成婚,夫妻情感基礎本來就脆弱,加上吳妻從中國遠嫁來台,進入完全陌生的環境,須克服的適應問題繁多,難免無法融入或適應台灣生活,可以想見婚姻因此發生摩擦,所謂「溝通」包含「說話」與「傾聽」,夫妻雙方除須將自己真實想法告訴對方,也須善於傾聽對方的真實想法,才能增進夫妻關係和圓滿婚姻,且溝通的目的不是為了讓彼此達到一致,而是為了讓雙方都瞭解對方的態度及想法,才可能做到真正的理解與包容,建立相濡以沫的默契。

法官在判決中還苦口婆心寫道,夫妻本於相互扶持的意願而結合,自應同甘苦共患難,一方患有疾病或行為異常,他方理應妥加照顧,以求家庭幸福美滿,而非百般求去,除非盡力維持,努力扶助之後仍無法相處,在沒有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訴請離婚,但吳男從2016年開始不再回家,夫妻完全沒聯繫,至今已長達6年,雙方婚姻出現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不過,這事由是吳男不回家造成的,反觀吳妻並未拒絕與丈夫同居、6年來在家照顧子女,因此吳男對於婚姻破綻責任較大,一、二審都駁回離婚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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