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5月29日,黃姓民眾以女兒及小孫子確診新冠肺炎為由,請託施姓友人照顧其大孫子,施男同意後,隔天一大早就到黃某住處將其大孫子接回家,沒想到,當天黃某與大孫子就確診,事後,施男與同住的陳姓女友、孫子也陸續染疫。
施男認為黃姓友人明知其與大孫感染新冠肺炎尚在潛伏期,仍將其大孫交由他幫忙照顧,導致他與陳姓同居女友、孫子相繼遭感染新冠肺炎,至今仍有後遺症,精神受有痛苦,他與陳女各向黃某求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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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民眾抗辯說,施男當天來接其大孫時,大孫並無症狀,他不知道大孫為新冠肺炎潛伏期,且新冠肺炎潛伏期為3至7日,施男等人事後確診,不知是誰傳染給誰。
法官認為,施男、陳女無法舉證黃某明知其與大孫已染疫尚在潛伏期,仍將大孫交由施男照顧,且每個人體質、免疫力不同,不能因為黃某的女兒及小孫子已確診,就認為他將大孫交付施男照顧的行為有「可歸責性」。
此外,當時每天確診人數高達7、8萬人,病毒可能經由各種不同途徑傳染,施男、陳女無法證明體內病毒來自黃某或其大孫,一審判決施男、陳女敗訴,黃某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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