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男子2021年10月2日晚間7時許,駕駛大貨車載運塑膠射出機到台中市霧峰區中正路1家塑膠公司,但他未依規定將車輛緊靠道路邊緣,大貨車佔據整個慢車道,就讓賴姓男子(41歲)駕駛堆高機,將大貨車上的機台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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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此時王姓男子(20歲)騎機車搭載友人魏姓男子(19歲),行經該處時閃避不及,直接撞上堆高機前方懸在半空中的牙叉,2人瞬間倒地,頭、頸、胸部因巨大的撞擊力受到重創,當場沒有呼吸、心跳,經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賴男、林男均坦承犯行,但賴男質疑機車超速也有過失,且他當時有請現場1名王姓男子在路口指揮交通,意外發生前有聽到王男對著機車喊「停車,不要進去」,聽到後轉頭查看就撞車了。
不過,這起事故經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2次鑑定,均未認定機車有超速或其他過失駕駛行為,法官詢問在場指揮的王男,發現他未使用指揮棒或燈光,身上也沒有穿反光背心,現場亦未設置任何警示燈光或標誌,經過的人車難以辨識有人指揮。
法官認定賴男、林男未遵守交通規則,在未設置警示標誌下就貿然佔據道路以堆高機為大貨車進行卸貨,導致騎乘機車的王男、魏男撞上推高機牙叉死亡,審酌賴男自首、已與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成立調解承諾分期賠償50萬元等情狀,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決賴男8月、林男7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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