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張育嘉表示,根據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金額,原則上如果同時提告配偶及第三者,判賠金額約在60萬元以內,如果只告先生或只告小三,判賠金額則會落在30萬元以下,如果被告中的女方在外遇事件中生下小孩會更嚴重,賠判金額可能高達百萬元。

張育嘉說,因配偶權遭侵害提告損害賠償,主要是請求精神慰撫金,法官會根據民法規定,依原告及被告的身分、地位、財產等情狀訂出賠償金額,例如許藍方遭元配求償300萬元,法官判許賠償50萬元,如果以侵害配偶權的「價目」來看,確實有比較高一點,可能因為許藍方是網紅,名氣較高產生的「附加價值」。

法官在審理侵害配偶權官司時,證據認定會比較寬鬆的,因為性行為蒐證較困難,包括曖昧的聊天紀錄,或2人手牽手、出遊、共餐等親密照片,都可能成為法官判定的證據。

律師張育嘉提醒,法官對於外遇求償官司通常會有一定的判賠標準,偷吃被抓包不要貿然簽下和解書。示意圖
律師張育嘉提醒,法官對於外遇求償官司通常會有一定的判賠標準,偷吃被抓包不要貿然簽下和解書。示意圖

如果被抓包怎麼辦?張育嘉建議,雙方洽談和解時,若對方帶黑道分子暴力恐嚇,已涉及刑法強制罪等刑責,就不要簽下和解書,其次是要評估自己的還款能力,因為和解書通常會附加全部清償完畢的條件,如果簽了沒有辦法還完,對方很可能會提告,簽下和解書也沒有意義。

以白姓護理師被對方要求以300萬元和解為例,張育嘉說,如果考量怕曝光,本身又有還款能力,當然可以考慮和解,但如果遠遠超過自己的負擔,還不如不要和解,交由法官判決,況且,目前台北及澎湖地院都有法官不認為有配偶權的觀念存在,被告還不一定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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