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條第2項的規定,「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李男雖然躲過射後不理,但這個部分若法官也認定李男有罪的話,也必須要付出慘痛代價。

據了解,這名少女因為處在叛逆期,與家人的相處並不融洽,2021年底,她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1名19歲、已在社會上工作的李姓男子,2人透過網路傳情越來越甜蜜,少女甚至認定李男就是她的男友,當李男要她拍裸照傳給他,她立即在家中脫光衣服拍了各種角度的照片滿足李男,當李男要看她自慰,她也二話不說拍下一段影片傳給他。

去年1月間,少女思念李男,趁著大人不在家時邀他到家中坐坐,李男在這次赴約後,就再也不與少女連繫,少女為此悶悶不樂,甚至在家中情緒崩潰,母親發現後追問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少女才吞吞吐吐說李男到家中強暴她,最後在母親陪同下前往警局報案。

李男到案後坦承有要少女拍私密照傳給他,但對於被指控在到少女家中坐客時,有違反少女意願與她發生性關係,辯稱當天他到少女家坐坐時,因為快要上班了,在離開時他只有與她「KISS BYE」,2人並沒有發生性關係。

就強制性交的部分,由於全案僅有少女1人的指訴,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因此認為李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但是慫恿少女拍裸照及自慰影片傳給他的部分,則認為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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