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今天發布新聞表示,立法院在第10屆第6期於今年1月7日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修正法案,奉總統於2月8日公布,相關法規依照中央法官標準法的規定,將依不同施行日期分階發生效力。

其中,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生效者,在《刑法》部分,即是性影像定義、第28 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均於今日報10日)生效,對這類犯罪將可加重罪責,以打擊侵害性私密犯罪及保護民眾性隱私。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部分,第一章「總則」、 第四章「修復式司法」、第七章「附則」,也在今日(10日)生效,修法後透過提升層級,將由行政院督導整體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之成效,明確跨部會權責與建構服務網絡,並透過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避免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至於在今年7月1日生效者,則有《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的修正規定。另外施行日期必須由行政院另定者,則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章「保護服務」(第13~34 條)、第三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第 35~43 條)、第五章「犯罪被害補償金」(第 50~74 條)、第六章「保護機構」(第 75~98 條),這些施行日期因為涉及子法研擬、經費籌編、人力擴充、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必須等行政院另行定才會發生效力。

而在新舊法過渡期間,如因補償金的「從新從優原則」無法及時核發補償金,將協助當事人依法申請「暫時補償金」等措施,以彌補對被害人的經濟支持的空窗期。

法務部表示,為持續落實政府照顧人民生活的責任,法務部全力以赴,強化對人民性隱私的保護,以及完備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對於尚未生效法規部分配套措施與相關子法規定的盤整,法務部也已成立研修或工作小組,將積極蒐集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專家、學界及民間各界的建言,研議更完整的配套措施與加速其他相關法規研擬等工作,以配合7月1日生效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的法規施行,落實新法對於強制治療及被害人權益保障等良法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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