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我國2016年公布實施《資恐防制法》,目的是防止並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高雄瑞榮船舶及瑞邦海運負責人黃旺根(63歲)是巴拿馬籍油輪「上元堡輪」船東,溫國榮(50歲)是從事海上販油的油商,兩人因貪圖海上駁油利潤,竟不顧台灣的國際形象恐因與北韓違法貿易而受損,甚至可能遭聯合國及國際社會制裁,協議以「上元堡輪」在公海卸載石油給北韓貨船。
2度駁油都被美國拍下
2018年3月,黃旺根將「上元堡輪」租給溫國榮從事海上加油業務,約定以「上元堡輪」海上駁油利潤的2成為租金,溫男另以每月5萬元聘僱吳權彬充當船隻代表,全權處理「上元堡輪」駁油給北韓油輪「SAEBYOL」事宜。
2018年5月6日,溫國榮以其他油輪名義申報出口石油,偽填目的地為香港,同月8日於公海上駁油1317.5公噸給「SAEBYOL」油輪,溫男隔天又偽填報關單,謊稱出口6400公噸石油到香港,獲准後於同月18日又在東海駁油1479公噸石油給北韓油輪「白馬號」。
上元堡輪違法駁油全被長期監控北韓油輪的美國衛星拍下,高雄地檢署獲報後,指揮調查局航高站偵辦,傳喚黃旺根、溫國榮與吳權彬到案,3人都辯稱不知在海上的駁油對象是北韓油輪。
檢調勘驗黃旺根的電腦與手機,確認他知道「PAEKMA」白馬號是被制裁對象,黃也曾告訴溫男若能接到北韓油輪生意,就算出事也無所謂,吳男則曾在北偏航行時,關掉船舶自動辨識系統,隱匿海上行蹤。檢方認為3人狡辯,依《資恐防制法》和偽造文書等罪起訴3人。
一審依違反《資恐防制法》和偽造文書將黃旺根判刑1年2月、4月徒刑,溫國榮則因賣油兩次給北韓,依《資恐防制法》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刑10月,均得易科罰金;吳權彬則被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3人中只有黃旺根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酌他已認罪,賣油給北韓部分判決應執行1年徒刑,偽造文書部分則維持4個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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