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5歲的黃男是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男公關店駐店紅牌,花名「霆鋒」,他相貌清秀帥氣、身材結實,猶如韓系花美男翻版,且不僅長得帥,加上嘴巴甜、交際手腕高,因此常高居該店消費榜榜首,許多女客經常手捧鈔票,點名黃男坐檯陪伴。

1名在國外留學的許姓女子,原本就與黃男熟識,2021年2月11日點了黃男到台北市樂居.微風HOTEL發生性關係,黃男竟然用手機偷拍2人做愛的影片。同年10月3日晚間,黃男前往許女的住處服務,趁著許女去上廁所時,在她房內化妝台上偷偷架起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就在2人要做愛前,許女發現黃男手機,質問他為何要偷拍並要求刪除影片,雙方因此在房內爆發爭執。

許女的鄭姓女室友聽到2人爭吵聲前往察看,因為鄭女也與黃男熟識,發現2人起爭執就上前勸架,沒想到黃男竟將鄭女推去撞牆,導致鄭女頭部挫傷、右小腿及左膝淤挫傷,2人最後請1名章姓男友人到場處理,同時對黃男提起妨害秘密及傷害罪告訴。

黃男到案後坦承他確實有以行動電話竊錄與許女在房間內的活動,但否認有傷害鄭女的犯意,辯稱當時因為鄭女要搶他的手機,雙方發生拉扯,才會一起跌倒,他沒有推她撞牆。

此外,黃男事後也反控許女當時連絡友人章男到場處理,章男竟然帶著腳鐐將他的雙腳上銬,剝奪他的行動自由,3人還搶他手機涉犯強盜罪,並在個人IG貼文說他偷拍還貼出驗傷單,損及他名譽,涉犯妨害名譽罪。

對於黃男的指控,章男到案辯稱,腳鐐確實是他的,因為黃男打他的朋友,而且作勢要跑,黃男當時為了證明自己不會跑,請章男把他上銬。強盜的部分,3人則表示當時只是請黃男將手機裡偷拍的影片刪掉,沒有要搶他的手機,而貼文也只是說明當時被偷拍及被打經過,沒有妨害名譽犯意。

檢察官就章男上銬的部分訊問黃男,黃男自稱,當時因為很害怕,才會請章男把他上銬,以證明自己不會逃跑,且當時黃男也沒有向到場執勤警員求救,這與一般受到限制行動自由的被害人見到警察立即求救的情形相違背。

檢察官調查認為,當時是黃男怕被揍,主動要求章男將他上銬,以證明他不會落跑,3人也無搶奪他的手機,且黃男偷拍許女、打傷鄭女都是事實,因認為3人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至於黃男涉犯妨害秘密及傷害的部分,則依法起訴。許女與鄭女在事發之後,已離開台灣,前往加拿大。

法院審理期間黃男坦承犯罪,同時有意與許女、鄭女和解,但3次調解庭2女都沒到場,法官依2個妨害秘密、1次傷害罪,判黃男應執行拘役100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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