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起因要從2002年說起,當時東富投資向同集團大中票券申請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1億元,授信期限1年,無擔保品,但要東富投資的母公司、遠東集團旗下的東聯化學公司為連帶保證人,這個授信案最後經大中票券公司董事會審議、核准通過,東富投資取得這個額度後鮮少動撥,但每年都獲得大中票券公司董事會核准展延額度,2012年還調高授信額度至3億元。

2017年,亞東石化因為擴建新廠向銀行團貸款,銀行團認為亞東石化負債權益比太高,要求降低才願意核貸,亞東石化因此辦理現金增資,東富投資向大中票券申請動撥3億元,扣除手續費後,大中票券撥款2億9949萬餘元到東富投資帳戶,東富將這筆錢連同帳戶內原有的6000萬元,一併存入亞東石化公司帳戶,作為現金增資案的股款,亞東石化就拿這筆錢去償還銀行的貸款。

爭議來了,依照《票券金融管理法》49條規定,票券公金融公司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的授信業務,準用《銀行法》第32條、33條的規定,也就是就是不得對關係人辦理無擔保的授信,金管會認為擔任大中票券董事及名譽董事長的徐旭東,同時也是亞東石化的董事長,鄭澄宇則為亞東石化監察人及東富投資的董事長,2人疑為規避票券金融公司不得對關係人辦理無擔保授信的規定,讓形式上非屬於大中票券的公司關係人東富投資辦理無擔保授信,取得相關資金後再提供給亞東石化公司,讓亞東公石化償還負債,因此金管會認為2人涉犯 《票券金融管理法》的關係人交易罪,函送北檢偵辦。

徐旭東到案否認犯罪,主張遠東集團有超過200家公司,他擔任其中多家公司董事長及董事,對於集團投資而未實際參與的轉投資公司,即使擔任董事也僅為掛名性質,而這件投資案,由於大中票券是由遠東銀行投資,他授權由遠東銀行總經理周添財代理出席大中票券董事會,對於董事會各項議案,他從沒具體指示周添財要怎麼做。

鄭澄宇也否認犯罪,強調他雖身兼集團其他關係企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但各關係企業的經營都由各別企業的專業經營團隊負責,東富投資與大中票券業務往來多年,並持續透過無擔保授信取得大中票券公司貸款額度,由此可知,東富投資以無擔保授信向大中票券公司借款3億元參與亞東石化的現金增資案,並無意圖規避《票券金融管理法》、《銀行法》關係人間不得無擔保授信的規定。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依照《銀行法》第32條、33條的規定,東富投資與大中票券公司並非「利害關係人」,再者,大中票券與東富投資相關的往來,在過往十幾、二十多年的金檢查核沒有任何問題,因此在形式上而言,大中票券核准對東富投資的無擔保授信,不違反《銀行法》相關規範。

此外,遠東集團旗下子公司超過200家,徐旭東能否親自處理各公司業務、資金調度,及是否會為了3億元甘冒違法風險,都是問號,因此採信徐旭東、鄭澄宇的辯解,認為東富的投資僅出於單純財務規劃,且依照《銀行法》相關規定,東富投資與大中票券公司並非「利害關係人」,因此認為2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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