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去年9月破獲桃園平鎮這間賭場時,命賭客張男拿出皮包裡的9萬5700元,賭客林女更慘,皮包裡有15萬元,都被列為賭資沒收,警方另對2人依最高罰鍰9000元開罰,他們不服氣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張男主張被沒收的9萬餘元當中,有9萬元是要「借給鄰居的親戚購買中古車」,不是用來賭博,卻遭警察從皮包內查扣沒收,且當時參與賭博者大部分是老人家,每人攜帶賭資約2000元至5000元,只有少數人帶超過1萬元,沒有任何事證證明9萬多元是賭資,另外,他是第一次被抓到賭博,警察就以最高額度9000元開罰,這也不合理。
辯一時慌張交出15萬
賭客林女則主張,她當時身上帶著現金15萬元,是參加互助會得標的會錢,不應該以賭資名義沒收,因為警方要求她交出身上所有現金,她一時慌張,才會聽從指令將身上所有現金全部交給警方查扣。
法官認為張男、林女被查獲的財物,當時都是放在皮包裡,不是在賭桌檯面或其他可推認為賭金的地方發現,而賭客進入職業賭場隨身攜帶的財物,不應該一概視為用於賭博或賭博贏得的賭金,警察也無法證明2人皮包裡的錢跟賭博有關,因此裁定撤銷沒收,至於張男主張罰鍰9000元太高,法官也裁定減為開罰4000元。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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