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范男去年3月間在女友介紹下認識少女,不到2個月,范男就背著女友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偷偷與少女連繫,雙方聊得熱絡,范男見有機可乘,主動提議於同年月20日到少女就讀的國中接她下課,並相約當晚一同在台北新舍商旅過夜。

2人依約定到了商旅後,先是蓋棉被純聊天,談情說愛了一番,但到了凌晨1點多,范男再也按耐不住慾火,掀開棉被主動親吻少女嘴巴,同時伸手撫摸少女胸部,范男見她沒有反抗,進一步脫去外衣,2人就在商旅大戰。

少女因整夜沒有回家,家人驚覺有異,逼問下得知她在外過夜,並與范男發生性行為,氣得到警局報案。

法院審理時,范男坦承犯行,法官考量他犯行雖不可取,但事後願賠償50萬元與少女家人和解,並已支付10萬元,另雙方達成協議,剩餘款項以每月2萬元匯入少女家屬戶頭,若依他涉犯的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論罪,刑責3年起跳,有情輕法重情形,因此予以減刑,且少女及其家人也同意給范男緩刑機會,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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