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馮男2016年9月間因創業需要員工,透過蔡姓友人介紹而認識少女,雙方面試時,少女交出健保卡及身分證應徵,馮男見她年紀輕輕、獨自到台北求職好欺負,將少女誘騙到家中。

沒想到馮男趁兩人獨處時,搶走少女手機要求發生性行為,不顧少女不斷撞牆自殘表示拒絕,還恐嚇稱自己擁有槍枝,若不乖乖配合就要斷了少女手腳,並找人注射毒品後再強暴,少女聽聞嚇得不敢出聲,被迫乖乖躺在床上被侵犯。

事發後,少女不甘被欺負羞辱,向家人哭訴,少女母親氣得到警局報案,法院審理時,馮男坦承犯行,法官審酌他犯後與少女達成和解,也沒有前科,若依強制性交罪論處,刑責3年起跳,有情輕法重情形,因此予以減刑,判馮男1年7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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