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涂女因懷疑林男外遇,今年3月5日晚間在林男出門後,也馬上開車尾隨,一路跟到三民區一棟住宅大樓,趁林男開車進入地下室停車場、柵欄還沒放下之際,也將車子開進去,在發現林男搭乘的電梯停在14 樓,她也跟著搭到14樓鄭女家門外,開始拍照、錄影蒐證。
林男發現妻子竟在鄭女家門外,兩人大吵一架,鄭女也報警對涂女提告侵入住宅罪。
涂女辯稱當天她只是去看房子,因為該棟大樓還沒完銷,如果只是搭電梯進入大樓就算侵入住宅,那來看屋的人都是侵入住宅。
檢察官認為,大樓住宅的樓梯和地下室,都是住戶生活起居場所的一部分,與住宅關係密不可分,涂女不能只是因為懷疑或要調查配偶外遇,就可以毫無限制的侵犯他人個人隱私;又涂女也曾坦承自己進入該大樓是為了了解林男要去哪裡,加上因此認為她說去看房子只是臨訟卸責之詞,將她依侵入住宅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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