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女主張,今年1月3日她到到高雄三民區寶雅分店購物,從二樓下樓梯時,因樓梯磁磚光滑且未設任何防滑措施,導致她滑倒,導致左膝肌腱斷裂,她認為商場未對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服務空間,有違《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寶雅賠償她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150萬元。
高雄地院勘驗寶雅提出的監視器畫面,發現孟女當時右手拿著貨品,左手抱著另一個較大的貨品,她左腳踩在離地面第2階樓梯時,疑似支撐力不足呈現彎曲狀態,身體重心失衡向右傾斜,右手因拿著貨品也沒法抓住樓梯扶手,因而跌坐在樓梯上,並不是樓梯太滑而產生腳底往前、往下滑的「滑倒」動作。
另外,當天她進入賣場爬樓梯時,緩步上樓,與一般成人正常行走姿態有別,也有疑似跛腳情形,雖然孟女否認腿部有任何不適,是她上班太累才行走緩慢;但法官認為以她當天行走的情形,應該可以認定腿部不適才導致跌倒,與賣場樓梯有無止滑貼、防滑溝等防護措施無因果關係,因此判她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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