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蘋新聞網》日前獨家報導林益世夫妻一起到北市松山區奉天宮拜拜,2人今天下午攜手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看見記者不發一語。

此案爭議是林益世收受6300萬元究竟觸犯什麼罪名,一審認為他收錢「喬事情」,幫地勇公司拿到中鋼的爐渣合約,並非立委職務上行為,不成立貪污罪,因此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將林判刑7年4月。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今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丁牧群攝
林益世與妻子彭愛佳今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出庭。丁牧群攝

高院二審認為林益世是以立委身分恐嚇中鋼高層,改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一審又改認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得利罪」,但因全案審理已超過8年,適用《速審法》減刑規定,去年改判林益世4年10月徒刑。

上訴後,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此案歷審裁判見解有歧異,因此提案由刑事大法庭作出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今開庭要釐清2項爭點,首先,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的標準?

第二,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所稱「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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