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2019年4月在高雄一間夜店認識一名辣妹,辣妹凌晨轉戰另家夜店又遇到林男,兩人索性一起跳舞喝酒,玩鬧到凌晨4時許,辣妹爛醉,林男就騎車把她載到附近青年旅館休息,趁機撿屍性侵得逞。辣妹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整,問林男是否對她亂來,林男坦承,辣妹氣得提告。

法院審酌他並非使用激烈手段逼辣妹就範,雙方也以5萬元和解,因此依乘機性交罪判他2年,並宣告緩刑5年,條件是要至指定機關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

只不過林男從去年11月3日判決確定後,只曾到地檢署找觀護人報到,卻從未按指示至高雄監獄執行義務勞務,觀護人發現後,曾5度提醒林男,但他卻未當一回事,直到今年11月2日一年屆滿,他義務勞務時數仍為0小時。

執行檢察官認為緩刑宣告對林男無效,他毫不珍惜,作息日夜顛倒,根本無法配合勞務時間,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要他入監執行。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曾向檢方允諾會調整作息,配合監獄的勞務時間,但始終都未履行,因此裁定撤銷緩刑,判他入監服刑。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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