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7日,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執行郵件檢查時,發現有包裹夾藏海洛因闖關,因此將貨品扣押,並通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處理,同時由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基隆調查站追查,29日將這個毒品包裹派送至上收信地址,但卻無人簽收。

2天後(11月1日),集團派人到郵局簽收時,被專案小組在現場埋伏逮捕,最後循線查獲集團成員洪仕倫、陳威志、陳宥安、趙傳宗等人,但全案重要共犯陳仕儒及蔡耀鋒卻不知去向。

當台北地檢署偵辦此案時發現,當案發時,蔡耀鋒找了律師劉政杰擔任洪仕倫的辯護人,劉受理後就前往調查局航業處基隆調查站遞交委任狀,陪同洪男做完筆錄後,竟前往桃園市絕色精品汽車旅館與其他未到案的共犯會面,告知偵查中的洪仕倫的供詞,讓這些共犯得以事先勾串其他共犯及證人,劉甚至還教唆涉案的陳宥安到案時做偽證,讓其他被告得以事先知情,從容落跑。

這起運輸毒品的案件,經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洪仕倫、陳威志各7年10月,陳宥安、趙傳宗則各判處7年6月,目前全案上訴高院審理中。

至於偽證的部分,台北地檢署查出當時教唆陳宥安做偽證的律師劉政杰,除了在這件毒品案教唆同案被告做偽證外,另外又查出檢調去年偵辦被告陳及升運輸第三級毒品案件時,劉政杰受男子黃立為委託擔任陳及升的辯護人,在羈押審查程序時,向法院聲請取得閱卷的相關卷證資料,再將這些資料中扣押物品目錄表,提供給黃男拍攝,同時將陳男供出上游「大飛」的事告知,使得黃男掌握檢方偵辦方向,並事先勾串共案共犯及證人。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劉政杰涉犯《刑法》洩密罪、教唆偽證罪,陳宥安涉犯偽證罪起訴,均依法起訴。另外律師懲戒委員於今年6月13日做出決議,劉政杰停止執行職務4月,同時要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8小時研習。

法院就這起偽證罪開庭審理,陳宥安自白犯罪,還說須扶養年逾70歲的祖母及罹患肝硬化的父親,法官就陳男偽證罪的部分判處4月徒刑,法官認為,由於偽證罪是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的要件,但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裁量。

至於律師劉政杰涉犯《刑法》洩密罪、教唆偽證罪的部分,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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