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但2人見面後慾火難耐,2020年6月26日帶少女到新北某公園的公廁嘿咻,隔年1月間,又大膽和少女在新店耕莘醫院的病房內激戰,事後少女因行為異常被家人發現,追問後才驚覺她和男網友2度發生性行為,吳男因而挨告。

 

 

 

由於少女有驗傷單,吳男到案也坦承知道少女年紀仍2度嘿咻,法官考量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刑責3年起跳,而吳男案發時年僅22歲,年輕氣盛,且雙方是透過網路認識,與一般利誘、四處尋找少女性交的犯罪情節相比,惡性較輕,就算判他該罪的最低刑度,仍屬過重,因此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法官依2個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各判1年8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審酌吳男已付錢和女方達成和解,並獲少女及少女的父親同意給予緩刑機會,宣告緩刑5年,但法官認為吳男欠缺兩性觀念,需參加法治教育5場,並服200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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