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1歲的陳婦只有這個寶貝女兒,但她僅因跟丈夫吵架就衝動犯下大錯,陳婦去年1月25日帶女兒離家,隨即將手機關機、LINE帳號刪除,母女倆在海邊涼亭露宿一夜後,隔天她決心尋短,牽著女兒走進海裡,被大浪及撲倒又沖上岸邊後,她抱著女兒到堤防附近一個涼亭,但沒有急救、求援,也沒立刻通知丈夫等家屬,造成女童溺水窒息死亡。

 

辯稱2歲女兒不小心

陳婦出庭時,辯稱2歲女兒「不慎」被海浪沖倒,她拉起女兒時也被海浪撲倒而短暫昏厥,加上自己當時精神狀況不佳,一時慌張才延誤通報送醫,無法預見女兒會死掉,頂多是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為陳婦僅因與丈夫一時口角爭執,就帶女兒離家外出,於冬季夜間在海邊留宿,女童當時僅2歲10個月大,若非被陳婦帶著一起走入海中深處,不至於被海浪沖倒而溺水窒息。

陳婦無理剝奪女兒寶貴生命,嚴重違背《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少生存權意旨,而且犯後對於案發過程避重就輕,並無悔意,考量她沒有前科,案發時有尋短意念,加上陳婦已獲丈夫原諒,因此歷審都判陳婦13年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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