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指出,全案起因是法商百利達銀行1995年與怡華實業公司簽約,由百利達台北分行幫怡華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怡華則以美金1000萬元本票作為擔保。當時翁茂鍾是怡華執行副總經理,董事長是他父親翁川配,後來金融商品交易產生虧損,百利達憑本票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但怡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法院裁准百利達若提供1.4億元或或同面額的百利達台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就可繼續執行怡華資產。
偽造文書案逆轉有罪
最高檢表示,百利達為了繼續強制執行,銀行業務部協理宋彪、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共同商議決定,以百利達自發自買的可轉讓定期存單作為擔保,並由諸慶恩指示職員填載交易單,交由宋男核決後,簽發面額各1000萬元的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共14張,提交法院,百利達會計部經理潘筱梅也將這筆可轉讓定期存單的財務事項,登載在會計表冊上。
後來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認定諸慶恩、宋男及潘女3人涉犯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將3人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3人均無罪,但二審改認諸慶恩觸犯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3年,宋男及潘女仍判無罪。
但諸慶恩不服二審有罪判決,向最高法院上訴,也聲請高檢署為他的訴訟權益上訴,於是高檢署也提起上訴,不過,最高法院審理期間,37歲的諸慶恩死亡,最高法院針對諸男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判決駁回,而高檢署上訴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諸男已經死亡,判決不受理。
3理由提非常上訴
至於檢察總長今天提起非常上訴,主要有3個理由,首先,檢察總長認為諸慶恩二審被判有罪的偽造文書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三審,因此,檢方當時的上訴並不合法,最高法院依《刑訴法》應判決「駁回」,而不是「不受理」,因此最高法院違背法令,判決無效。
另外,檢察總長認為檢方當時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大都引用諸慶恩的訴狀,理由與諸慶恩向最高法院提出的差不多,這2件上訴的合法性及判決結果應該一致,但最高法院一方面以諸慶恩上訴不合法為由,判決駁回,另一方面卻認為檢察官上訴合法,而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這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判決理由矛盾且違背法令。
第3個理由是,檢方先前為諸慶恩聲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當時的上訴已經判決不受理確定,與聲請再審要件不符,因而駁回再審,但諸慶恩生前屢次向院、檢表達一定要爭取無罪判決,諸慶恩過世後,他妻子也向最高檢察署表達認同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先前的不受理判決,阻礙檢方為諸慶恩聲請再審的平冤訴訟途徑,使諸慶恩及家屬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已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因此有必要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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