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9月15日下午1時許,這名媽媽帶著4歲兒子和友人林姓男子到豐原區1家螺獅粉店用餐,吃到一半兒子突然想尿尿,由於餐廳未設置廁所,媽媽遂以自備的免洗杯承接兒子排放的尿液,並將裝有尿液杯子留在餐廳桌上即離去。

螺獅粉店蔡姓老闆娘得知後,對這名媽媽的行為十分不滿,將男童在店內座位區裸露性器排尿的監視器畫面截圖後,當天晚上9時許上傳IG公審這對母子,隔天又將畫面上傳Threads,再以自己的臉書帳號轉發該貼文,以此方式散布兒童之性影像。

媽媽經朋友告知其子在餐廳尿尿的畫面在網路瘋傳,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還意外發現,當時在場的林姓友人以手機拍攝男童尿尿的畫面,事後將畫面傳給媽媽,質疑媽媽日前故意讓男童尿在其車上。警方偵辦後,將2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送辦。

蔡姓老闆娘辯稱貼文有將男童臉部打馬賽克,她是餐廳經營者,看到尿尿行為及杯子放在桌上會有情緒,主觀上並無散布性影像的犯意。林男則辯稱此事與他沒有太大關係,他只是因為小孩前一天尿在他車上不開心,才錄影告知男童媽媽,拍完就刪掉了。不過,2人行為分別觸犯散布、拍攝兒童性影像罪,仍被檢察官起訴,依法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

台中地院考量蔡女、林男在審理期間終能坦承犯行,蔡女已與被害人媽媽達成和解,而林男則沒有被媽媽提告,只因本案為非告訴乃論罪被提起公訴。法官認為2人只是思慮不周,主觀惡性與其他變態行為輕重有別,均依法予以減輕其刑,將2人各判刑6月、緩刑3年。可上訴。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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