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12年計畫擴充資訊機房、行政大樓,尋找合適的廠辦地點,時任中信銀董事長室專門委員的張明田發現有利可圖,2013年透過家族掌控的永約公司,與長虹建設共同投資內湖安康段一筆土地,然後高價賣給中信銀當資訊機房,中信銀因此損失1.8億餘元。
張明田2015年另將安康段一筆土地以51億餘元高價,賣給中信銀蓋行政大樓,造成中信銀損失7.1億餘元,2筆土地交易共讓中信銀損失8.9億餘元。
法官認為張明田在中信金控年薪超過7000萬元,待遇甚至比中信金多數董事還要高,他對中信金、中信銀有相當影響力,卻藉此謀取個人私利數億元,犯後還否認犯行,惡性重大,因此高院今依特別背信2罪,各判張男8年6月、8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9000萬、3億元。可上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更一審日前判張須賠償中信金控8.9億餘元,現由高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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