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員指控,去年11月18日晚間9時許,與男店員同在台中市一家超商工作時,男店員先以手摟住女店員腰部後,不顧她抗拒掙扎,違反其意願以手抓她右胸部1下,並將她推往牆壁,女店員立即將男店員推開,並聯絡店長,隔天到烏日警分局三和派出所報案。
男店員到案後坦承有摟對方胸部,但否認襲胸,辯稱沒有碰觸女店員胸部,也沒有抱住她或推她去牆壁,只有在言語上面不經意脫口跟對方開玩笑。
不過,女店員提告時,男店員在派出所與她簽立和解書,女店員在和解書中提到男店員突然要牽她的手,但被她拒絕,後來她在休息,男店員又突然問「可以抱妳嗎?」她回稱不行,對方突然強制觸摸重要部位(胸部),她推開對方,又再強制觸摸她一次。男店員未否認,仍簽下和解書。
檢察官認定男店員強制猥褻事證明確,將他提起公訴,男店員這才緊張起來,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被台中地院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