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名梁姓市民在2018年出售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土地後,重購台北市信義區土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180萬餘元,梁男又在2021年底將重購的信義區土地再行移轉,由於是在5年內移轉重購土地,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但梁男拒絕繳回,因此被移送台北分署執行。

台北分署受理後發現梁姓市民在收受稅單後,有多筆百萬元以上資金往來及處分名下另一筆敦化南路房地的情形,且未依執行命令清償或到場說明財產狀況,因此聲請拘提獲准後到他經營的公司實施拘提,雖然在現場並未拘獲,但他得知後主動與台北分署聯絡到場時間。 

11月11日,梁男到台北分署接受訊問時,就處分房地及資金往來情形全都推稱是返還銀行貸款及其他借款,然而就未繳納稅款原因卻一直無法提出說明,僅辯稱因疫情影響,資金周轉困難,需等到明年才有辦法處理欠稅,並提出信用卡已遭強制停卡通知。

台北分署認為梁男在收受稅單後明明可以履行卻故意不履行,甚至還有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的情形,因此依法對他實施聲請管收前的留置程序,梁姓市民發現苗頭不對勁,立即要求打電話籌錢,並於當日繳納22萬元,餘款則表示以每月9萬元分期清償。 

台北分署呼籲,義務人對於所滯納公法上金錢債務應儘速完成繳納,不應置之不理,對有能力繳納卻惡意拖欠的義務人,台北分署將採取強力執行措施,以貫徹國家公權力;如確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完納,台北分署亦將本於職權或依義務人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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