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各家媒體陸續接到自稱是康和證股東的爆料,指稱鄭國華原本擔任康和建設董事長,20多年前進行萬芳段土地開發整合及推出建案,2001年間,康和建設因為欠債數10億,名下土地被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拍賣執行,鄭國華另謀出路,於2003年9月間成立康證資產管理公司,2013年更名為華和資產管理公司,並由康和證百分百轉投資的康聯資產,取得華和47.62%股份。

爆料者指,鄭國華這麼做的目的,要債留大眾,再對外借貸共2億5000萬元,以華和公司員工和其親屬作為人頭之名義,透過法院拍賣程序,標得「萬芳案土地」。

雖然萬芳案的土地由這些人頭持有,但代為持有的成本、資金成本、開發費用,全都由華和公司負擔,但這些名義人代持後,隨即將其中「住三」類土地高價移轉給華和公司,華和則貸款2億7000萬做為全部土地標售的土地款。至於其餘「住二」類土地,仍由名義人繼續代為持有,華和公司再經由法院變價分割方式,取得完整土地,2018年12月,華和將本身所持有之土地,以及以人頭所代持的土地,賣給潤隆建設公司,其中以人頭代持土地所出售款項,總共13億8千萬餘元。

他們表示,這些售地款項理應為華和公司所有,華和出售土地後本來應該預期利潤豐碩,但依照華和綜合損益表所揭露的資訊,2018年度稅後還有379萬0320元的稅後淨利,2019年出售土地,年度稅後竟虧損1億3785萬14287元,而康聯資產2019年1~3月份轉投資虧損影響報告書,該期損益為負6854萬2435元,而虧損是因為認列華和投資損益負6789萬0911元所致,而他們追查金流發現,這10幾億沒有進到華和公司,全都被鄭國華、鄭大宇父子二人侵吞入己。

去年12月3日,檢調發動搜索約談,認為康和證券創辦人、總裁鄭國華,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財報不實,及《刑法》侵占罪,諭令1000萬交保,董事長鄭大宇,以及康和期貨董事長康景泰,華和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何啟瑞等3人,各諭令200萬元交保,華和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曾宏昌 、董事凌秋華,各150萬元交保,鄭國華的秘書鍾珮君、司機林清連,以及華和資產管理公司財務經理陳宥汝等3人均請回。

事後華和資產管理公司發現向媒體爆料者是1名宋姓小股東,而他向媒體爆料的內容及提供給媒體的證據,屬公司內部所有的機密資料,這些資料疑為公司的1名林姓高層提供給他的,因此對林男及宋男提出竊盜罪告訴,另外對宋男加告妨害名譽。

林男到案後否認所有指控,堅決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將公司重要的資料或內容提供給任何人、甚至向媒體爆料,至於宋男則表示,他爆料的內容都是事實,爆料內容也非偷來的。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沒有任何事證可以證明林男有提供任何資料給宋男向媒體爆料,認為2人被控竊盜罪的事證不足,另外宋男被控妨害名譽的部分,檢調在去年間就康和證涉及關係人交易的部分發動搜索約談,宋男向媒體爆料的內容並非虛構,且屬可受公評之事,因此全都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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