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時,黎氏主張陳姓夫妻明知2歲半的長子對於生活環境安全的識別能力明顯不足,也知道她並未受過居家托育相關訓練,也沒有證照,依法不得受託照顧小孩,卻仍請她代為照顧長子,陳夫妻自己也有疏失,應依過失責任比例分擔責任。

針對車禍,法官認為休旅車駕駛藍男、黎氏各負50%過失責任,另外,陳姓夫妻委請不具照護能力的黎氏照護幼兒,沒有考量黎氏一個人能否負擔2名幼兒外出安全,陳夫妻對此應負擔10%過失責任,因此在藍男與陳夫妻之間,藍男的責任比例是100%-10%-50%=40%,陳夫妻需承受黎氏的責任,比例10%+50%=60%,由於藍男投保的第三責任險200萬元已超過他應賠償金額,因此判決藍男不用再賠。

至於黎氏與陳夫妻之間,黎氏責任為90%,陳夫妻為10%,法官計算陳夫妻所受損害,判決黎氏須賠177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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