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指出,《戶籍法》規定關於撤銷戶籍登記,管轄機關為戶政事務所,並非蘇男主張的台北市政府,且僅限本人、原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並非任何人都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撤銷戶籍登記,不僅蘇男以台北市政府為撤銷認領登記的相對人,於法不合,另外,蘇男與蔣家人在身分法上沒有任何關係,不是《戶籍法》所稱的「利害關係人」或認領登記本人、原申請人,因此蘇男沒有資格聲請假處分。
至於選舉公報及選票上的候選人姓名記載,法官認為必須由台北市選委會依戶籍登記資料編印,蘇煥智在法律上沒有資格主張撤銷認領登記,僅稱認領是否有效,牽涉龐大選舉利益,卻沒說明要保障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為何,加上他沒有說明假處分的聲請有何急迫性及必要性,因此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蘇的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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