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學玩麵粉被制止 譙師三字經

判決指出,前年10月23日下午1時許,高雄某高中附設國中部一名陳姓女老師(54歲)在幫國二上家政烹飪課時,因曾姓女學生與同學以麵粉完鬧,女老師當場制止,罵她們「死小孩」。少女心生不滿,就以難聽的三字經、五字經回罵老師,還把烤肉夾丟到桌子上。

老師弄傷女學生 談判竟帶菜刀

女老師當下把少女和另個同學叫到教室外面訓誡,但少女不鳥老師,逕自走回教室洗碗,老師追進去,少女轉身時不慎把洗碗水潑到老師身上,老師因此暴走,強拉少女雙手要把她拖到教室外面,少女也用指甲抓傷老師,過程中兩人都非常用力,少女因奮力抵抗而重重摔倒、撞到桌角而右腰挫傷。兩人衝突6分鐘後,直到其他教職員衝到現場勸阻,老師才停手。

這件事鬧大之後,女老師為捍衛自己,在學校的教師群組中傳送「不尊重上課!學生暴力」、「我盡了全身的氣力才不讓自己受更重的傷」、「上課中突然被攻擊的感覺真的很恐怖」等文字。但她在同年11月3日與學生家長談判時,竟帶著菜刀,一見面就將菜刀擺在桌上,讓家長和學生對方感到不安。

老師辯學生先動手

學生家長堅持要提告,檢方偵查後依妨害自由起訴女老師。女老師辯稱是少女從教室流理台轉身先潑她水,又動手抓傷她右手臂,她擔心對方情緒繼續失控,傷人傷己,才抓住她的手制止她;並辯稱沒有要把她拉出教室,少女會滑倒是因為當天地板濕滑;其辯護律師也主張女老師是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具實質違法性。

同學作證老師先暴走

法院審理時找來許多當天在場的同學作證,幾乎所有人都說老師被水潑到後就去抓曾同學的手,要把她拖出教室,曾同學才用指甲抓傷老師。同學的證詞對女老師不利,法院認為女老師確實構成強制罪。

但由於同學也說是老師用力拉扯曾同學,才害她甩出去撞到桌腳受傷,法官因此認為老師的行為也構成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變更起訴法條,從一重論處認為老師對少年故意犯傷害罪,依《兒少法》須加重其刑。

法官認不宜輕判

法官認為老師帶菜刀談判,又不願承認是自己先動手攻擊,且一再以各種理由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未能與少女成立調解,難認有悔悟之心。且少女因此案承受許多壓力,案發後很少再去學校上課,也需要接受心理治療,認為女老師對少女造成的心理傷害非輕,不宜輕判,將她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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