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公車司機2020年7月3日下午3時在公車停靠區載客,曾姓婦人上車後,才沿著走道往後移動尋找座位,司機沒等她坐穩或站穩,就貿然啟動,公車才剛起步,司機又見前方路口號誌轉為紅燈,馬上又緊急剎車。
此時婦人剛走到公車走道盡頭座位前,轉身屈膝彎腰正要坐下,因公車突然急剎,她重心不穩,向前俯衝倒臥在走道上,造成她頸椎3、4、5、6椎間盤突出併脊髓壓迫等損傷,又合併四肢無力,日常生活起居需全日專人協助,且終身無法從事工作等重大不治傷害。
婦人對司機提告,司機辯稱婦人上車時已經扶穩扶手,且在移動時也都扶著扶手,又因為前面路口的號誌燈已經由黃轉成紅燈,他才在起步後剎車,但並不是急剎;並表示他是看到婦人跌倒 ,才把車子停下來,查看傷勢。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勘驗公車上行車記錄器發現,婦人找到座位準備坐下時,車內扶把瞬間搖晃,她也往前俯衝倒地,足認當時司機確實有剎車。
又根據「高雄市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注意事項」規定:「公車停靠上下客時,務必確認下車乘客已站穩在地面,上車乘客已站穩或就坐,方得行駛公車。」且公車公司的員工教育訓練也如此規定,因此認為司機沒待婦人坐穩(或扶穩、站穩),就貿然啟動,使婦人因公車剎車而重心不穩向前俯衝倒臥在走道上,造成的傷勢嚴重,難以治癒,司機顯有過失,依過失重傷害罪將陳姓司機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
司機上訴後,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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