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集團以建築營造事業起家,從土地開發、建築規劃、土木營造、企劃銷售、驗收交屋、售後服務到仲介租售,創立「一條龍」的產線服務,所有的項目全由遠雄集團所屬的建設、營造、行銷體系執行。當遠雄人壽為了配合集團策略,辦理自地自建不動產投資時,也採取「一條龍」相同模式,興建工程全都交由集團營造體系旗下遠雄營造公司或東源營造公司承攬。
我國為了使保險業放款等投資合理配置並分散風險,以免影響投保者的權益,《保險法》規定「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就該條項規定「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明定「一、與單一利害關係人之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務主權益百分之十。二、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交易,其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六十。」
當時檢廉查出,2007年遠雄人壽公司為了配合遠雄集團在當時的台北縣三峽、林口等地區大規模造鎮計畫,光是2007年下半年開工的自地自建工程,包括「遠雄翡冷翠住宅大樓新建工程」、「遠雄未來家住宅大樓新建工程」、「遠雄京都住宅大樓新建工程」,造價就高達48億8686萬,顯然已超過利害關係人遠雄營造、東源營造公司得以承攬的法定交易額27億9610萬8800元。
趙藤雄在得此事後,為了貫徹集團「一條龍」策略,避開利害關係人交易,找了億東、盛德、東盟、植煇、鴻池等5家營造公司合謀,形式上以遠雄人公司委由這5家外部營造廠興建工程,實際上則由關係人遠雄營造、東源營造承攬施作,檢察官認為遠雄集團為此涉及帳載不實、財務報表虛偽、隱匿,並使遠雄營造、東源營造未獲分文利潤,涉及非常規易、特別背信,將遠雄集團實際負責人趙藤雄、擔任遠雄建設董事長的兒子趙文嘉、遠雄人壽總經理的趙信清等人起訴。
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公報 B.21規定,並依本案承攬契約約定,及相關證人證述,可證明億東等5家公司確實參與工程施作,並非借牌,5家公司不僅是承攬契約當事人,也承擔主要的給付責任、存貨風險、信用風險。
法官認為,故本案在會計上應認定為遠雄人壽與億東等5家公司交易,趙藤雄、趙文嘉、趙信清等13人並無檢察官主張的會計憑證及財報不實、特別背信、非常規交易等犯行,諭知13名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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